(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核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4)在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5)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包括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7)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8)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外的其他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